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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核准和注销

申报条件:

标准条件: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 40 号) 
2、《〈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 号)。 

资质类别和等级: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二级;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二级;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二级、三级;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二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资质许可: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一级资质; 
2、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二级、三级资质。

申报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一)、业绩核实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2、申报部批资质的,除按照闽建审批[2012]543号文件要求,提交《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情况表》(省内、省外业绩)以外,还需按照建办市[2012]36号文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工程业绩),由初审部门出具,经核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资质申请表 
1、申报厅批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表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与申请表完全一致,并经初审部门审核上报。 
2、申报部批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两套,此外还需提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的电子数据光盘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三)综合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8、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9、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四)人员类: 
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新设立企业考核注册建造师的,企业提交建造师注册相关申报材料; 
2、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五)工程业绩证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1、中标书或委托函; 
2、工程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六)因企业分立或兼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分立或兼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或合并情况);
2、企业分立或兼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一级资质延续: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备注: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八)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延续: 
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系统电子数据; 
2、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书面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注册证、岗位合格证和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3、建筑幕墙工程企业还需提交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证明(包括从业年限、合同、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九)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最高二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即办件)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体化)申请表》一式一份; 
2、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数据。

注销证书: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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