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4、5条
(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8、26条
(四)《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37、38条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3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12条
(七)《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
(八)《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等
二、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方可有效。
(一)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代建合同(代建工程需提交,复印件1份);
(三)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原件1份);
(六)已报备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七)施工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原件1份);
(八)监理合同(原件1份);
(九)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原件1份);
(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非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复印件1份);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非招投标工程需提交,复印件1份);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十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十四)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原件1份);
(十五)建设单位支付保函(己通过备案,复印件1份);
(十六)承包商履约保函(己通过备案,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过程图释)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领导审签
四、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五、行政许可(初审)期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无须现场勘查。
六、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八、行政许可(初审)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1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
郑重提醒: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审批提速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法[2012]21号)的文件精神,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从严处理,申请事项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批事项。对于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质审批的,予以撤回资质,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