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事项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理;
办理指南: 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4)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7)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用于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附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4)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的原始记录草图复印件一份;
(5)房屋预售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6)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分摊说明复印件一份;
(7)商品房项目需要提交施工图电子文档;
(8)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10)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1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一份;
(1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4)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备案的项目已办理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的,不必提交(5)、(9)、(10)、(14)项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下列文件的规定:
1、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
3、《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
4、《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5、《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有关内容填写及变更的通知》(京建权[2006]972号)
6、《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6]1220号)
7、《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
8、《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
9、《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7]1192号)
10、《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京建交[2008]185号)
11、《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8]545号)。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