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变更、补办,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延续
申报条件:
注意事项:
1、由省厅办理的变更事项,企业可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直接申请办理;
2、由部办理的变更事项,企业应向原资质初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经初审部门加盖原件核验章或持原件直接在窗口核验;
3、企业在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应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变更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书面变更申请材料的内容完全一致;
4、非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办理部门:
1、由部办理的变更:一级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济性质变更、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以及因企业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引起的证书内容变更。
2、由省厅办理的变更:
(1)一级资质证书除上述由部办理变更事项以外的证书其他内容变更。
(2)二级、三级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济性质变更、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县变更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更的证书内容变更。
3、由市、县主管部门办理的变更:
(1)二级、三级资质证书除上述由厅办理变更事项以外的证书其他内容变更。
(2)所有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申报材料:
部办变更材料:
(一)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变更后的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二)一级资质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厅办变更材料:
(一)二级资质企业名称变更(含企业重组、改制、兼并且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的内容):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二)一级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三)一级资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变更人员的任命书、职称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和有权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凭证(近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缴费明细表和缴款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其中,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本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安全生产考核(A)证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本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毕业证复印件。
(四)一级资质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其中,由厅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跨市、县变更工商注册地的,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办理。
(五)二级、三级企业工商注册地跨市、县变更:
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迁出、迁入地主管部门意见;
3、社保证明(近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缴费明细表和缴款书);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装饰装修一体化资质延续(有效期内):
1、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数据;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遗失补办、更换:
1、《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部核发资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厅核发资质);
2、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注:更换企业资质证书提交第1项材料及资质证书原件。